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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黄金玉、肖世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黄金玉,肖世敬,肖衍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1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南路1号。主要负责人:章正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联晟,男,该行职员。被告:黄金玉,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福建省大田县。被告:肖世敬,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肖衍群,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被告黄金玉、肖世敬、肖衍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涂劲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