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宋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30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被告:宋廷辉。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宋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 晓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正强(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