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郑兆滨与肖家奎、范伟峰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兆滨,肖家奎,范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20号申请执行人:郑兆滨,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肖家奎,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松江镇林管站工人,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范伟峰,男,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郑兆滨与被执行人肖家奎、范伟峰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兆滨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55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和2017年6月1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肖家奎和范伟峰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2017年2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肖家奎和范伟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分别于2017年2月27日、2017年6月5日两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家奎和范伟峰有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以及互联网存款信息;肖家奎名下有一位于安图县明月镇西环北路,产权证号XXX,建筑面积为93.49平方米的房屋已经抵押登记,于2016年顶账给他人;范伟峰系农业人口,无固定收入,无个人住房,主动向法院申报了财产,而肖家奎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去向不明,其工资也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故未对两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因此,除被执行人肖家奎的工资收入外,本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兆滨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家奎和范伟峰的有效财产信息。现因申请执行人于金龙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亦(2017)吉2426执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郑兆滨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肖家奎和范伟峰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肖家奎和范伟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兆滨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元利审判员 金永日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立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