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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雅琼、黄雅玲分家析产纠纷、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雅琼,黄雅玲,黄雅平,黄雅芳,黄雅珠,郭丽芝,廖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58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雅琼,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雅玲,女,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雅平,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雅芳,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雅珠,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丽芝,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玉美,女,194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黄雅琼、黄雅玲、黄雅平、黄雅芳、黄雅珠因与被上诉人郭丽芝、廖玉美分家析产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6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雅琼、黄雅玲、黄雅平、黄雅芳、黄雅珠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的纠纷已解决,同意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郭丽芝也以双方为家庭成员,为避免讼累,同意自愿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25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雅琼、黄雅玲、黄雅平、黄雅芳、黄雅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雅琼、黄雅玲、黄雅平、黄雅芳、黄雅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为5250元,由黄雅琼、黄雅玲、黄雅平、黄雅芳、黄雅珠负担。变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为5250元,由郭丽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东审判员  许培清审判员  陈小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