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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52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长葛市。2017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郭俊雄,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延期获准,6月30日本案恢复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燕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郭俊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新门口2号君和家园7栋2单元201室宿舍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康某发���争吵。当日12时40分许,陈某某与康某在君和家园7栋楼下发生冲突。在双方发生冲突过程中,陈某某用拳头多次击打康某面部,导致康某左眼眶内侧壁及下壁多发骨折。经鉴定,康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无锡火车站购票乘车时被民警抓获归案。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等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康某的陈述,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仍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新门口2号君和家园7栋2单元201室宿舍内,因室友康某使用公用洗衣机洗袜子的事情与被害人康某发生争吵。当日12时40分许,陈某某与康某在君和家园7栋楼下发生冲突。在双方发生冲突过程中,陈某某用拳头多次击打康某面部,导致康某左眼眶内侧壁及下壁多发骨折。经鉴定,康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无锡火车站购票乘车时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庭审中,被害人康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康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陈某某予以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康某的陈述,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案系室友之间日常琐事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予以综合量刑。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影人民陪审员  谈国苹人民陪审员  顾永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伶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