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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谢伟东与吴全贤、广西通泰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汽车总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东,吴全贤,广西通泰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汽车总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890号原告:谢伟东,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媚,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全贤,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广西通泰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汽车总站,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二环路(瑞雁广场旁)。主要负责人:杨立锋,该站总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俞光,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该站员工,住广西平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0-1号院(欧景蓝湾)7幢C7-9号。主要负责人:张甲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原告谢伟东与被告吴全贤、广西通泰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汽车总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谢伟东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东撤诉。案件受理费9860元,减半收取4930元(缓交),由原告谢伟东负担。审判员  陆奕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阳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