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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翟林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林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31号罪犯翟林,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翟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扣押赃款15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2013)汴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14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翟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百军、李萍,河南省郑州市监狱指派干警李陇豫出庭履行职务,证人李某、郑某、沈某等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至2011年12月任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北官庄村村委会主任。2010年11月22日,翟林利用担任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北官庄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以需要将征地补偿款转给个人进行分拨为名,私自将村委会设在建设银行开封分行营业部基本存款帐户中的征地款99万元转存入其个人名义在该营业部开立的“个人通知存款一户通理财账户”。翟林在转存当日至2011年1月21日,分14笔将账户存款及账户获得的利息人民币1551.28元全部取出。所挪用的征地款已在案发前全部分发给村民。案发后,利息1550元向检察机关退出。罪犯翟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4年12月获得记功;2015年5月、10月,2016年4月、9月共获得表扬四次。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6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优秀、优秀、优秀、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李某、郑某、沈某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翟林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