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21民初303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周礼镇周礼碎石场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广新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周礼镇周礼碎石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广新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3033号之四原告:安岳县周礼镇周礼碎石场,住所地安岳县周礼镇横坝村*组。组织机构代码L5323062-X。经营者:陈春江,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经营者:周传富,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作品,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法定代表人:王世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贵州广新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F组团21号楼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190080694689N/520190000032623。法定代表人:赵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一,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岳县周礼镇周礼碎石场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广新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周礼镇周礼碎石场撤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安岳县周礼镇周礼碎石场负担。审 判 长  樊宗华代理审判员  康钦辉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