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姚奎贩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4刑初511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 名 姚奎 曾 用 名 无 民 族 性 别 男 出生日期 1989年10月23日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仁寿县 身份证号码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6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王凉 起诉文书号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7]509号 指控事实 2017年6月1日,王某与被告人姚奎联系向被告人姚奎购买15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与5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王某事先通过微信将200元毒资转给了被告人姚奎,并约定好在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万达广场美谊佳酒店1007号房间见面交易。民警根据线索,于当日17时30分许在该房间内将与王某交易的被告人姚奎挡获,现场从王某处查获一袋无色透明晶体,净重0.49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一袋红色固体,净重0.03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并处被告人姚奎处查获毒资200元。上述毒品、毒资均已扣押在案。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 辩护人 无 辩解 意见 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 被告人姚奎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姚奎犯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建议刑罚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姚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上述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 审 判 员 李春雨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 彬 速 录 员 赵诗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