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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天威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天威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3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被执行人:青岛天威华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长宁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59900994-0。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行审28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行审28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徐立亭代理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