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爱东与泸州子熙百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东,泸州子熙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黄爱东,男,生于1968年1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泸州子熙百货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况学斌,总经理泸江区劳人仲裁[2016]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386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0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债权均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江区劳人仲裁[2016]9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