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牛金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牛金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103号原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交通北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张宪喜,该公司经理,。被告:牛金柱,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牛金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该起诉不符合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振华审 判 员 孙良勇代理审判员 杨 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