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永超、李亚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超,李亚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超,男,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亚宾,男,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王永超申请执行李亚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永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