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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永超、李亚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超,李亚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超,男,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亚宾,男,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王永超申请执行李亚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永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