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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巧玲与梁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玲,梁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687号原告:李巧玲(曾用名李巧灵),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巨野县核桃园镇中学教师。现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梁忠成,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嘉祥县。原告李巧玲与被告梁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送达完毕前,被告梁忠成因意外事件死亡。原告李巧玲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巧玲因被告梁忠成在诉讼期间意外死亡,原告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元,保全费7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修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