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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德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时代化纤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德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51号申请人:日照市时代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临沂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150028-9。法定代表人:刘贤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京涛,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强,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德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南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13898867-2。法定代表人:姜曙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日照市时代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德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货款599710.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700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16日,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权、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2015年1月14日,本院作出(2015)岚商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德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南路*号约25亩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2017年1月11日,本院作出(2017)鲁1103执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德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南路*号约25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土地证号为连国用(2009)第HZ005***号,因涉案土地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处置中,暂无法执行该财产。2017年6月,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德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建军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