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小影与世熙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影,世熙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影,女,1994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密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世熙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2座2-1座03层301.法定代表人:赵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江涛,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小影因与被上诉人世熙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747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小影上诉称,本案是杨小影在单位工作过程中正常履行职责引发的纠纷,依法应当认定为劳动争议案件,且杨小影户籍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杨小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世熙公司对于杨小影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世熙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世熙公司主张杨小影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世熙公司住所地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世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杨小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杨小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险峰审判员 黄 粲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鸿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