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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保某、杨某责令退赔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保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7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性,住汝州市玉带街被执行人保某,男性,汝州市风穴办事处被执行人杨某,男性,汝州市汝南办事处案由:责令退赔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保某、杨某责令退赔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豫0482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改云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保胜强、杨阳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子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