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生岸、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生岸,杨志强,聂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278号申请人:周生岸,男。申请人:杨志强(杨志祥),男。被执行人:聂晖,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生岸、杨志强与被执行人聂晖林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聂晖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30日申请人周生岸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聂晖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生岸、杨志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聂晖的执行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8执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