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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5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5555宜兴市宏基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任墅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宏基润滑油有限公司,无锡市任墅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555号原告:宜兴市宏基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常红南路10幢104、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022529328。法定代表人:严林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无锡市任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任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32000。法定代表人:王明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宜兴市宏基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任墅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宜兴市宏基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宏基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兴市宏基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宜兴市宏基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梅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梦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