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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夏勋建、黄焕邦等与泰州市海陵区同兴汽车电机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勋建,黄焕邦,钟英,泰州市海陵区同兴汽车电机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民初3057号原告:夏勋建。原告:黄焕邦。原告:钟英。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祥,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同兴汽车电机厂,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北庄村。负责人:崔同兴。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夏勋建、黄焕邦、钟英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同兴汽车电机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勋建、黄焕邦、钟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