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7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林菊与杨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菊,杨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7111号原告:陈林菊,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杨福明,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吕玉华,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菊与被告杨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0元,由原告陈林菊负担。审 判 员 石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卢梦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