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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唐桂良、廖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唐桂良,廖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5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负责人:喻荣,该行行长。被告:唐桂良,男,汉族。被告:廖丽娟,女,汉族。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被告唐桂良、廖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偿还贷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彭旻璐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