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金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红梅,张重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378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号汇金苑一层1号、2号。法定代表人苏耀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张重贤,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南宁市金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红梅、张重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红梅、张重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续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红梅、张重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40796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玥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