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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文杰与苏有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杰,苏有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本)(2017)豫0883民初1094号���告:李文杰,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男,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住孟州市,系李文杰之子。被告:苏有力,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李文杰诉被告苏有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有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苏有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11月17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周转,被告给��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12月16日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月利率1%支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后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本金及剩余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苏有力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李文杰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7日至2013年12月16日止。…2、利率约定为月息一分…借款人苏有力…”,证明被告苏有力借原告李文杰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的事实。被告苏有力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苏有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苏有力借原告李文杰50000元的事实,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归还。因此原告李文杰要求被告苏有力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原告要求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苏有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文杰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苏有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亚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