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于洪春与许志兵、沙秀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春,许志兵,沙秀妹,李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390号原告:于洪春,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生,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广泉,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志兵,男,汉族,1986年7月9日生,住如皋市。被告:沙秀妹,女,汉族,1986年6月24日生,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镒,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佩君,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生,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春与被告许志兵、沙秀妹、李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洪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洪春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于洪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二О二О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