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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于洪春与许志兵、沙秀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春,许志兵,沙秀妹,李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390号原告:于洪春,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生,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广泉,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志兵,男,汉族,1986年7月9日生,住如皋市。被告:沙秀妹,女,汉族,1986年6月24日生,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镒,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佩君,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生,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春与被告许志兵、沙秀妹、李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洪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洪春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于洪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二О二О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