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台湾马山矿业(山西)有限公司与陈进能、陈进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959号原告:台湾马山矿业(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浑源县郭家庄工业园区第一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6022394222。法定代表人:曾玉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琪,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能,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进枝,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台湾马山矿业(山西)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进能、陈进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湾马山矿业(山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湾马山矿业(山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培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