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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焦玉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94号罪犯焦玉新,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城郊乡东关村,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新刑二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焦玉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宣判后,2012年5月4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5年3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焦玉新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2008年至2010年,该犯焦玉新参加由焦宝群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新乡市区、卫辉市等周边地区,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为非作恶、残害欺压他人。罪犯焦玉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焦玉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焦玉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玉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