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高文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494号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由铁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柱,系辽宁甘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文英,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矫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