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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沈奎、淄博慧福陶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奎,淄博慧福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奎,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慧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台头村。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奎与被执行人慧福陶瓷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