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沈奎、淄博慧福陶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奎,淄博慧福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奎,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慧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台头村。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奎与被执行人慧福陶瓷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