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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简小燕与肖俊红、丁东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小燕,肖俊红,丁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简小燕,女,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肖俊红,女,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丁东东,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简小燕与被执行人肖俊红、丁东东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9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肖俊红、丁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简小燕1020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肖俊红、丁东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先由胡洪俊,后转沈寿平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欠款10205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3元(未预交)。执行中,1.本院于2017年2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2.截至2017年5月27日,被执行人丁东东在阿里巴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京东有开户信息,存款总额为6.47元,在其他金融机构没有开户信息;被执行人丁东东在如皋地区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丁东东没有车辆登记信息。3.截至2017年5月27日,被执行人肖俊红在京东、阿里巴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开户信息,存款总额51.83元,在其他金融机构未有开户信息;被执行人肖俊红在如皋地区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肖俊红没有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丁东东、肖俊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简小燕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6.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丁东东的母亲冒友兰和肖俊红的母亲张祖梅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手续,并询问丁东东和肖俊红的下落,均反映不知其下落。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书面异议,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调查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及邮寄回单等证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且申请人也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9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