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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38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北建设有限公司与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北建设有限公司,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3883号之二原告:江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圣名国际广场圣名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明,董事长。被告: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皋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景华,执行董事。在本院审理原告江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江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次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宗卫明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