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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常传红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传红,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2006号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常传红,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茌平县乐平铺镇石李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常凤军,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茌平县乐平镇前常村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艳玲,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秀忠,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76号。负责人:石福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立元,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传红与被告常凤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传红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常凤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常传红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常传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常凤军提出撤回自己的反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常传红撤回对常凤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常凤军撤回对常传红的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传红负担;反诉费25元由常凤军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