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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90王定生与杨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定生,杨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王定生,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杨志,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申请执行人王定生与被执行人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