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艺与吴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艺,吴忠军,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990号申请执行人:李艺,女,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吴忠军,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仲芳,女,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现��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艺与被执行人吴忠军、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2016)辽0281民初57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轮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忠军工资、公积金,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仲芳所有的已抵押给银行的位于瓦房店市杨家乡台后村房号为500xxxx、500xxxx、500xxxx、50xxxx、500xxxx、500xxxx、500xxxx的厂房。经查现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