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袁会云、皮旭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会云,皮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袁会云,男,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皮旭勇,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万载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会云与被执行人皮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02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