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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素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素平,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0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素平,女,布依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学,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法定代表人:韩国华,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纯,北京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素平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耿楼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素平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农村土地经营流转合同书》中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的改动及第八条第四款手写内容为双方合意错误。该合同书系耿楼村委会单方制作,双方签订合同时即修改,未经王素平确认,亦未更换新合同书不符合常理,无法证明王素平同意修改。王素平作为水库移民,不可能放弃土地,缺乏修改合同动机。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耿楼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依据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政府调取的合同书存档及耿楼村2004年土地确权工作方案,该合同书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的改动及第八条第四款手写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期满应予返还。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素平再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耿楼村委会提交的与王素平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虽然修改处无王素平确认存在瑕疵,但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政府调取的存档合同书及该村2004年土地确权工作方案相一致。现合同期满,原判据此支持耿楼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素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思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