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终660、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民办星星乐幼儿园、程萍与马鞍山市民办星星乐幼儿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民办星星乐幼儿园,程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民终660、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马鞍山市民办星星乐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钢城花园一村56号。法定代表人:王微微,该幼儿园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凯,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程萍,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柏(程萍之夫),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马鞍山市民办星星乐幼儿园(以下简称星星乐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程萍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83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星星乐幼儿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星星乐幼儿园系依法解除与程萍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程萍赔偿金。星星乐幼儿园一审提供单位规章制度及组织员工学习该制度的记录,记录虽有瑕疵,但结合程萍在2015年8月-2016年1月向星星乐幼儿园递交的请假条和病假建议书,程萍系按照上述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足以证明程萍知晓上述规章制度。但自2016年1月底-6月,程萍未再递交任何请假手续,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星星乐幼儿园负责人与程萍联系时,程萍也未作出任何回应,星星乐幼儿园因此无法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程萍进行批评教育。程萍在明知单位关于请假的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长期旷工且不予改正,星星乐幼儿园有权解除与程萍的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其赔偿金。2.一审判决认定程萍在星星乐幼儿园的工作时间自2005年9月始明显错误。星星乐幼儿园在一审中提供的教育局审批文件足以证明其成立时间为2007年8月23日,在此之前不可能与程萍建立劳动关系。程萍一审提供星星乐幼儿园的照片,照片上的办公楼在2005年尚未竣工,故其显示拍照时间为2005年明显错误。2005年-2007年程萍先后在马鞍山市民办小星星幼儿园及星星乐九村幼儿园工作。星星乐幼儿园一审提供其与程萍签订的全部劳动合同,显示程萍自2008年1月1日始在星星乐幼儿园上班,程萍对此也进行了自认。程萍辩称,1.星星乐幼儿园未对程萍进行教育,直接将程萍开除,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法。2.程萍于2005年9月开始在星星乐幼儿园工作,一审通过庭审已经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星星乐幼儿园的上诉请求。程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星星乐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800元。2.判令星星乐幼儿园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程萍造成的医疗保险及失业金损失39333.6元。3.判令星星乐幼儿园支付病假期间工资24000元。星星乐幼儿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星星乐幼儿园不需支付程萍赔偿金229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程萍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程萍原系星星乐幼儿园职工,从事教师岗位工作。程萍于2005年9月到星星乐幼儿园处工作。2015年9月程萍因患病,向星星乐幼儿园请假治疗休养,2016年春节前均向星星乐幼儿园提交病假条。2016年春节后程萍至南京治疗,于2016年5月31日在南京鼓楼医院手术,随后回家休养,期间未向星星乐幼儿园提交病假条。2016年6月21日,星星乐幼儿园向程萍发出通知,通知载明:“因你长期旷工不到岗,已严重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与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现我单位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望你收到本通知后五日内到单位办理离职交接的相关手续,领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逾期办理责任自负。”星星乐幼儿园向程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现因违反劳动纪律,于2016年6月21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萍认为星星乐幼儿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2017年2月6日作出马雨劳人仲案字(2017)第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民办星星乐幼儿园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程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950元。二、驳回程萍的其他仲裁请求。”程萍、星星乐幼儿园均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应当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程萍在2016年春节后至2016年6月未向星星乐幼儿园提交病假条,根据《马鞍山市星星乐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不予改正的,予以开除。”根据该规定,“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不予改正的”系开除的前置条件,星星乐幼儿园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幼儿园履行了上述前置措施。虽星星乐幼儿园称组织包括程萍在内的员工学习过上述规章制度,其提供的学习记录上无程萍的签字,且程萍对该学习记录不予认可。故星星乐幼儿园解除与程萍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星星乐幼儿园应向程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29700元(1350元/月*11个月*2)。程萍提交的系其养老保险缴费清单,而不是其诉请的医疗保险,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失业金的实际损失,故对程萍要求星星乐幼儿园赔偿给其造成的医疗保险及失业金损失39333.6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程萍要求判令星星乐幼儿园支付病假期间工资24000元的诉请,因劳动争议案件存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程萍没有在劳动仲裁阶段提出,本案不予处理。关于星星乐幼儿园要求判令不予支付程萍赔偿金22950元的诉请,因其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判决:一、马鞍山市民办星星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程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700元。二、驳回程萍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马鞍山市民办星星乐幼儿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各5元(已减半收取),均由马鞍山市民办星星乐幼儿园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星星乐幼儿园提供的证明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与程萍一审提供的证据存在冲突,对其认定在说理部分具体阐述。2.星星乐幼儿园提供的短信记录的内容并未反映星星乐幼儿园对程萍进行了教育,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3.程萍对王剑刚的证人证言不持异议,该证人证言与星星乐幼儿园提供的小星星幼儿园2006届大(2)班毕业合影照片以及杨丹的部分证言相印证,可以证明2006年程萍在小星星幼儿园上班。4.程萍提供的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显示2009年其任职单位为星星乐九村小学幼儿园,其提供的星星乐九村幼儿园2008届大一班、马鞍山星星乐新建幼儿园大苗班(2012年)毕业照片显示,2008年程萍任职星星乐九村幼儿园、2012年任职马鞍山星星乐新建幼儿园,结合星星乐幼儿园提供的2008年-2016年期间其与程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确实存在星星乐幼儿园指派程萍到其他幼儿园工作的情况。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星星乐幼儿园支付程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是否充分;2.程萍何时与星星乐幼儿园建立劳动关系。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1.星星乐幼儿园主张其系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程萍的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规章制度均系打印件,无任何员工的签字,不能证明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制定该规章制度,其提供的教职工大会照片也不能反映会议内容,星星乐幼儿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且向程萍进行了公示或告知,其认为其系依照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程萍劳动合同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2.即使根据星星乐幼儿园提供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累计旷工的员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不予改正的,予以开除,但星星乐幼儿园提供证据的不能证明其对程萍进行了批评教育,其径行解除与程萍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星星乐幼儿园支付程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二、形成劳动关系时间问题。1.幼儿园开办时间。星星乐幼儿园一审提供马鞍山市雨山区教育局批复文件载明,“星星乐科技幼儿园:……你园基本符合办园条件。经研究同意设立‘马鞍山市民办星星乐幼儿园’。请按照《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中的办园标准,继续完善各项配套的软、硬设施”,结合程萍提供的星星乐幼儿园年检材料照片中所显示,2005年7月1日星星乐科技幼儿园已经存在,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载明景亮系星星乐幼儿园的园长,任职时间自2005年12月始等证据,应当认定星星乐科技幼儿园在2005年已经开办,为星星乐幼儿园前身,后更名为星星乐幼儿园。2.程萍任职星星乐幼儿园时间。程萍提供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以及星星乐幼儿园提供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内容相互冲突,应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星星乐幼儿园主张2005年-2007年程萍系先后在马鞍山市民办小星星幼儿园及星星乐九村幼儿园工作。程萍辩称其到其他幼儿园工作系受星星乐幼儿园指派。根据双方一、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存在星星乐幼儿园指派程萍到其他幼儿园工作的情况,星星乐幼儿园主张的程萍在2005年-2007年任职的星星乐九村幼儿园,与星星乐幼儿园2009年指派程萍任职的单位相同,结合程萍提供的其2006年任职星星乐幼儿园的继续教育登记材料,应当认定程萍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优势,对其主张其与星星乐幼儿园系于2005年9月建立劳动关系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星星乐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马鞍山市民办星星乐幼儿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方 芳审判员 范秀媛审判员 张茂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