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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32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怒江州贡山县顺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汉学军、耿保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怒江州贡山县顺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汉学军,耿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324执19号申请执行人:怒江州贡山县顺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继李,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汉学军,男,傈僳族。被执行人:耿保义,男,独龙族。申请执行人怒江州贡山县顺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学军、耿保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3324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在被执行人汉学军名下的嘉华酒店拍卖前,被执行人汉学军自2017年7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0000.00元,直至酒店被拍卖,拿到拍卖款后一次性履行剩余尾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申请,对(2017)云3324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按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智审判员  张榆祥审判员  怒秀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晨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