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0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高鸿锦、天紫环保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鸿锦,天紫环保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80355号申请执行人高鸿锦,女,1984年9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天紫环保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23层03号。法定代表人高卫华。关于申请执行人高鸿锦申请被执行人天紫环保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仲字(2016)第09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50489.3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天紫环保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鸿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鸿锦未受偿债权为本金50489.31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鸿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天紫环保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天紫环保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仲字(2016)第0954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