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忠超与刘军佐、王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超,刘军佐,王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157号原告:王忠超。被告:刘军佐。被告:王闯。原告王忠超与被告刘军佐、王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金 平审 判 员 张维唯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二〇一七��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