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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忠超与刘军佐、王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超,刘军佐,王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157号原告:王忠超。被告:刘军佐。被告:王闯。原告王忠超与被告刘军佐、王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金 平审 判 员  张维唯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二〇一七��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