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任伟民与储俊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民,储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任伟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储俊锋,男,汉族。本院在任伟民申请执行储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15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土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借款本金220000元(并自逾期之日按照剩余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5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文涛审 判 员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