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梧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519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某,男,汉族,住梧州市。本院受理的梧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中,现被执行人范某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05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