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甲诉被告王某某、杨某乙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王某某,杨某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2民初1104号原告徐某甲,男,生于1963年8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博望镇汉白路成龙胶合板厂,身份证号6123221963********。委托代理人杨某甲,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徐某乙,男,生于1986年9月7日,住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汉白路成龙胶合板有限责任公司,身份证号6123221986********。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6年4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博望镇友谊路林源五号小区。身份证号6123221966********。委托代理人潘某某,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被告杨某乙,男,生于1959年1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博望镇谢家井村。身份证号6123221959********。原告徐某甲与被告王某某、杨某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甲、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和被告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小沟山矿点的承包权;2、判决被告返还小沟山矿点能够正常运行的坑口;3、判决被告返还小沟山矿点的相关设备和图纸;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在其占有小沟山矿点的时间段内的经济损失;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有一笔270万元的债权债务,经协商在2012年7月3日,原告以其承包的汉钢集团小沟山矿点承包权作价400万元转让给二被告,抵消原债权债务。原告将小沟山矿点承包权依照约定转让给二被告,解除了原告和汉钢集团的承包合同,汉钢集团与二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原告将正常运行的汉钢集团的小沟山矿点坑口和相关资料移交给被告。2014年7月14日,被告对上述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反悔,经法院审理认定上述债权债务抵消协议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应返还对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并依据各方的过错承担对方的损失。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矿山坑口转让协议,2008年4月26日原告与汉钢集团的承包合同,证明目的原告对小沟山矿点具有承包权;第二组证据:城固县人民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1、原告与汉钢集团签订了承包合同;2、2012年5月5日原告与汉钢集团解除了承包合同后,同年5月18日被告才与汉钢集团签订了承包合同,原告因此失去了承包权;2012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债权债务抵消合同;3、被告用原告提供的设备经营矿点四个月,后一直占有矿点,未将矿点交付原告;4、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抵消的事实及法院认定债权债务抵消协议无效。被告王某某辩称,1、本案涉案矿点不具有合法采矿权,原告主张的矿点权为不合法权益;2、被告与汉钢签订合同时,原告与汉钢已解除了合同;3、原告所说的采矿权为不合法,所以被告不具有返还采矿权;4、被告同意将自原告处接收的小沟山矿点和打有收据的小沟山矿点资料及双方现场确认的设备、财物返还给原告;5、被告已经实际投资在小沟山矿点的550987.75元,应由原告支付。被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08)302号批复及附件,证明小沟山矿点采矿证已被注销,原告诉请返还采矿权不成立。第二组证据:2012年5月18日王某某与汉钢集团签订的承包合同,证明被告与汉钢签订承包合同时,原告与汉钢集团已解除了合同,原告要求返还承包权的请求不能成立。第三组证据:领条三张、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在签订了合同后,给当地农民支付了土地占有款22700元。第四组证据:小沟山矿点维修设备、支付电费等现金支付凭证,证明被告在小沟山矿点实际投资550987.75元。被告杨某乙辩称,同意王某某以上答辩意见。未提出具体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8年4月15日,原告徐某甲因投资矿山开采,经被告杨某乙介绍向被告王某某借款120万元,约定年息50%,借期两年。原告徐某甲向被告王某某出具了借款270万元的借条一张,被告杨某乙为中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后原告徐某甲无力还款遂提议将其经营的略阳县何家岩矿点前期投资及采矿承包权抵债转让给被告王某某折抵欠款,2012年5月18日,在原告徐某甲的协助下,被告王某某委托被告杨某乙代王彦林(王某某之弟)以略阳县恒大采矿服务队(乙方)与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采矿承包合同一份。同年7月3日,原告徐某甲向被告王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一、愿将价值肆佰万元的略阳县何家岩小沟山承包汉钢的矿山(坑口)前期投资及采矿承包权抵给王某某及杨某乙继续开采,此价款由王某某抵价值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杨某乙付给本人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二、同意你委托你弟王彦林与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代你签订采矿承包合同。三、本人承诺:1、恒达采矿服务队原有债权债务由本人承担,与你无关。2、小沟山铁矿点的手续必须合法。3、本矿点的一切正规手续,资料交于王某某”。被告王某某、杨某乙在该承诺书上签字“同意承诺”。同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徐某甲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徐某甲交来略阳县恒达采矿服务队王彦林与陕西汉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采矿承包合同》一份,《略阳县恒达服务队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各一份,《略阳县恒达服务队公章》一枚,《高家湾矿区小沟山矿点图纸》一份,共计18张,小沟山矿点固定资产交清”。后被告王某某、杨某乙又投入部分资金开始经营开采,2012年11月22日,略阳县公安局何家岩派出所对略阳县恒达采矿服务队进行安全检查,作出了“从即日起停止使用爆炸物品”的通知,该矿点停止开采。后被告了解得知该矿点所属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已于2008年8月19日被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注销,该矿点不具备生产的法定条件。2014年7月14日王某某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双方的采矿承包权转让合同无效,本院审理后作出(2014)城民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确认2012年7月3日王某某、杨某乙与徐某甲签订的略阳县何家岩小沟山承包汉钢的矿山(坑口)采矿承包权转让合同无效。徐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主文,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2016)陕民再44号民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再4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2年7月3日徐某甲与王某某所签订的《承诺书》转让协议所涉及标的物范围包括矿山前期投资及采矿权的转让;因该《承诺书》仅涉及徐某甲与王某某、杨某乙,并未涉及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且合同签订时涉案矿山并无合法的采矿许可证,徐某甲对涉案矿山亦未享有合法的采矿权,故徐某甲无权转让该采矿权,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2017年4月11日,原告起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中,于2017年6月14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小沟山矿点现场,依法对涉案的小沟山矿点财物进行了清理登记:空压机2台、卷扬机1台、矿车1台、房屋4间、炸药库1间、轨道50米、变压器1台、厢车2个;另被告新建房屋2间、购买轨道12根。本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小沟山矿点的承包权的请求,因原告徐某甲与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解除承包合同后,被告王某某与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略阳县何家岩铁矿高家湾矿区(小沟山矿点)矿石开采承包合同,该矿区的发包人系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且《承诺书》转让协议及本案均未涉及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加之,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故原告此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依据签订的《承诺书》转让协议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小沟山矿点能够正常运行坑口的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矿点坑口受让前的状态,对此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小沟山矿点及相关设备、资料确系被告自原告处受让,且被告同意返还,对此本院准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原告对此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此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赔偿其实际投入资金的意见,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此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某某、杨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归还原告徐某甲投资小沟山矿点的资产(包括:1、《采矿承包合同》一份、《略阳县恒达服务队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各一份,《略阳县恒达服务队公章》一枚,《高家湾矿区小沟山矿点图纸》一份,共计18张。2、固定资产:空压机2台、卷扬机1台、矿车1台、房屋4间、炸药库1间、轨道50米、变压器1台、厢车2个等其他投资形成的资产)。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某、杨某乙承担。此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统一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明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巨宝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招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