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韦怡与陆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怡,陆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105民初2536号原告韦怡,女,1976年5月1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陆海峰,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原告韦怡诉被告陆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韦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海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调解。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被告方陆海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答应2016年底还清。最近几个月原告多次打电话催告被告还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觉得被告有赖账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请,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陆海峰于2017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韦怡本息共计100000元。支付方式:被告陆海峰支付原告韦怡的上述款项均汇至原告韦怡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南宁市双拥路支行,户名:韦怡,账号:62×××96)。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韦怡负担,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韦怡负担。本调解书在2017年6月3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建湘人民陪审员 韦玲玲人民陪审员 白宁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春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