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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XX飞申请执行李冬、李瑞、王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李瑞,王海,李大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6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XX飞,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执行人:李瑞,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执行人:王海,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执行人:李大冬(又名李冬),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内0826民初12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东北大桥支行有存款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东北大桥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中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