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福才、高云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573号被执行人宋福才、高云丰犯涉嫌生产、销售伪造产品罪,本院作出(2014)梨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宋福才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高云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8万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政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