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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红坊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康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涂锦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红坊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康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涂锦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4民初439号原告:福建红坊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法定代表人:郑培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美羡,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康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涂锦明。被告:涂锦明,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福建红坊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坊文化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康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明文化公司)、涂锦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坊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美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明文化公司、涂锦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坊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康明文化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279886.96元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0000元,以上共计329886.96元,并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涂锦明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康明文化公司签订《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后因被告康明文化公司经营不善,双方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的《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协议书》确认,被告康明文化公司尚欠原告租金279886.96元未还,并约定了被告康明文化公司分期还款的期限及金额,但《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康明文化公司没有依约还款,依据《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乙方如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支付所欠租金,则甲方可就全部所欠租金进行诉讼主张,不受上述约定期限的限制,此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拒还租金的行为已经违反《协议书》的约定。《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丙方涂锦明自愿对乙方尚欠甲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涂锦明应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康明文化公司、涂锦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康明文化公司、涂锦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0日,原告红坊文化公司与被告康明文化公司签订《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康明文化公司承租原告红坊文化公司坐落于福州市××镇××海峡创意产业××楼××单元,建筑面积为530.42平方米;租期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第1年至第3年月租金为22277.64元,第4年至第5年月租金为26733.17元;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红坊文化公司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康明文化公司使用。2016年9月29日,原告红坊文化公司、被告康明文化公司、涂锦明签订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原告红坊文化公司与被告康明文化公司签订的《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被告康明文化公司尚欠原告红坊文化公司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324442.24元,被告康明文化公司同意其交纳给原告红坊文化公司的租赁保证金44555.28元用于抵扣欠原告红坊文化公司的房租,原告红坊文化公司无需再退还租赁保证金给被告康明文化公司。抵扣后,被告康明文化公司还欠原告红坊文化公司279886.96元,被告康明文化公司应分三期付清,即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79886.96元,被告康明文化公司如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支付所欠租金,则原告红坊文化公司可就全部所欠租金进行主张,不受上述约定的期限限制,此外,被告康明文化公司还应向原告红坊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被告涂锦明自愿对被告康明文化公司尚欠原告红坊文化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康明文化公司、涂锦明确认,原告红坊文化公司向被告康明文化公司、涂锦明发出的任何通知、文件、材料,以及产生诉讼后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为福州市融侨观邸二期××幢××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诚实信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协议书》约定,被告康明文化公司分三期付清所欠租金279886.96元,但被告康明文化公司仍未依约支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红坊文化公司诉请被告康明文化公司支付租金279886.96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协议书》已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现原告再主张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协议书》约定,被告涂锦明自愿对被告康明文化公司尚欠原告红坊文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红坊文化公司诉请被告涂锦明对被告康明文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涂锦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康明文化公司追偿。被告康明文化公司、涂锦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康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红坊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79886.96元及违约金50000元;二、被告涂锦明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涂锦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康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福建红坊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福建省康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涂锦明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灵婧人民陪审员  陈贵容人民陪审员  秦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彦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