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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保恩、景春梅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保恩,景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明伟,计生委主任被执行人:李保恩,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景春梅,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李保恩、景春梅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25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沛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