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思哲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思哲,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405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吴思哲,男,200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黑128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计英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