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丕良与被执行人温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丕良,温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杨丕良,男,生于1964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温孝华,女,生于1972年9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丕良与被执行人温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孝华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卓 微信公众号“”